2024年11月25日 星期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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媒体支招:为防“野马”律师维权慎给原件
来源:南国早报 发布时间:2012年07月11日作者:
遭遇“野马”律师


 

可起诉索赔损失


  梁先生问:他有一笔欠款案,朋友介绍一律师给他,因出国,他便把欠条原件交给律师。律师并没有帮他办案,欠条原件又不愿退回给他,他交原件时对方在委托书上注明收到原件的。现他了解到该律师并没有从业资格证,而是曾在某法律服务中心工作的人员,现在该法律服务中心已撤销。

  梁标律师解答:《民法通则》第117条规定:“侵占国家的、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,应当返还财产,不能返还财产的,应当折价赔偿。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,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。”本案中,梁先生可以依据此法向人民法院起诉,要求接受委托的人赔偿损失。

  梁先生这种情况,现时常发生。提醒当事人在请律师维权时,切记两点:第一,应到经过司法厅批准的正式律师事务所聘请律师;第二,向代理人提交证据时,一般不能交原件,防止不负责的代理人丢失原件,造成证据丢失举证不能而败诉。

 

欠债被限制自由


 

逼写的欠条无效


  周女士问:她丈夫的公司因欠南宁某公司钢材款15万元,丈夫被某公司负责人派人强行带走关了两天两夜,还被用水烟筒殴打,并被迫写下62万元欠条,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。问被迫写的欠条有效吗?她应如何解决?

  梁标律师解答:依据《民法通则》第58条规定:“一方以欺诈、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,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。”故被胁迫的62万元欠条无效。本案涉嫌刑事犯罪,《刑法》第238条规定:“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,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。具有殴打、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。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、拘禁他人的,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。”

  周女士丈夫的公司欠钢材款案,本来是正常的债务纠纷,但是对方公司负责人纠集他人非法拘禁周女士的丈夫,是涉嫌非法拘禁罪。在此,提醒追债方在维护自己的权利时,一定要采用合法手段,切勿因方式违法而变被动。

 

未获审批就建房


 

遭强拆损失自担


  陆先生问:5年前,他向某开发商购买明阳开发区一块土地,后因南宁规划调整,开发区管委会相关部门不予批准建设手续。他听信开发商“先建房,日后定能帮办理手续”的承诺,便先行建房。现在政府以违法建筑为由要强制拆除。

  刘永明律师解答:根据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》等相关法律规定,在城市规划区内建筑要办理《规划许可证》、《施工许可证》等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。陆先生在只有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》的情况下就开工建房,是违法行为,政府要进行强拆是完全合法的,而且陆先生听信开发商的“先上车后补票”的违法承诺是十分不正确的,这样造成的损失只能自行承担。

 

与已婚女同居生子


 

要入户须有抚养权


  刘先生问:他是外地人,数年前他和广西一个女子相识同居,并未婚生育一个男孩,户口入在女方名下。后来得知女方是已婚,他自己抚养小孩两年多,现在想把孩子的户口转到自己名下,但女方不配合,问能否通过法院判决获得非婚生孩子的抚养权。

  梁标律师解答:就孩子的抚养权问题,刘先生可以向法院起诉,在获得法院判决书后,可持法院判决书和他的户口本、身份证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小孩入户手续。

 

租铺面付好处费


 

无收据难获支持


  陈先生问:他与某市场开发商签订了铺面承租合同,为了获取好的铺面位置,向开发商内部人员多付了3万元好处费,但是没有收据。现在他以铺面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相差太大为由,要求解除租赁合同。请问,能否向开发商要回3万元好处费。

  刘永明律师解答:此案的关键是确定3万元好处费的性质和存在与否,如果陈先生没有切实证据证明支付给市场开发商3万元的事实,那么人民法院将不能支持其诉讼请求。

  7月11日(周三)值班律师

  上午 杜培荣 万合律所副主任, 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副主任, 擅长公司法业务、房地产、金融业务、未成年人权益保护。

  下午 林龙君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律师,擅长合同、物权、婚姻家庭、继承、侵权、涉外案件、房地产、环境保护、公司法务、刑事辩护等。